◆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发改财金【2013】920号
2017-09-11 15:01:09 阅读:1782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发改财金【2013】920号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需求。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运机制。